问:我和两位朋友王某、金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小型建材厂,经营中我们发现王某私自侵吞合伙财产。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?
答: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依法个人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是独立诉讼主体,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范围之列。本案中,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,侵犯的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。因此,王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问:我和两位朋友王某、金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小型建材厂,经营中我们发现王某私自侵吞合伙财产。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?
答: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依法个人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是独立诉讼主体,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范围之列。本案中,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,侵犯的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。因此,王某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。